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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實價登錄怎麼做

【文/住展雜誌】關於實價登錄三法,立法後廣受社會肯定與期待;且因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提出覆議之後,突顯現行規定之漏洞百出,亟待通盤修正。因行政院承諾將三法修法案列為優先法案,是故內政部刻正研擬修正條文之中,卻因與地政士公會在「任意代理」與「法定義務」之爭,無法獲得共識;反而是,關鍵性的預售屋申報及義務人應否會同等重要議題,遭刻意忽略,逢此關鍵時刻,筆者與花敬群(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洪鴻志(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共同執筆發表「強化實價登錄,盡速落實修法」本文特就關鍵性議題予以完整論述,提供各界參考。

 

強化實價登錄怎麼做

義務人應會同申報,且並縮短申報期限 買賣雙方應共同申報

現行法(第47條第2項)最大的缺漏,其與第1項權利人(買方)與義務人(賣方)之原則應「共同」申報不同,使得義務人(賣方)免除負申報義務;反觀,先進國家大都以買、賣雙方或經紀業負有申報義務。尤其是:

1房屋市場中,較會哄抬房價者,大都屬建築業者或經紀業者,法律卻放它一馬,反而要權利人(買方)應單獨申負申報義務,並不合理。
2而且,出賣人對於標的物資訊較為清楚,且依契約法之規定,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權利人(買方)對於標的物相對的可能較不清楚,故應由賣方會同買方辦理申報,始臻合理。

3代銷業者又僅限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三十日內」始有申報義務,因主管機關無法切實掌握代銷契約「屆滿」或何時「終止」,乃致目前狀況而言,代銷經紀業申報量極低,嚴重扭曲預售屋資訊與實價揭露制度,亟待改善。

綜上,吾人認為,「義務人」(賣方)應納入與權利人(買方)共同申報,始為正辦。

應改為申請移轉登記同時申報

依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草案第47條第項規定,申報義務人(權利人)「應於委託地政士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提供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書面資料並簽章確認後交付地政士」,同條第項卻仍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辦理申報登錄,徒然使申報登錄階段化,顯然故意製造「法定義務」非屬「委任代理關係」之問題。為解決此項爭議,並「使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即時公開」,宜改為應於申請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一併申報登錄,如此修正,一則可及時反應成交資訊。二則更可收手續簡便之效並解決可能逾期申報之問題(因如未同時申報成交資訊,會被通知補正,就不會完成登記,即不會有逾期申報之可能)。

更重要的是,可解決「公契」與「私契」之矛盾現象。蓋長期以來,行政機關默許「公契」按公告現值填載其「實際交易金額」,導致「公契」與「私契」不同價之奇特現象,甚至因而逃漏印花稅。是以,如改為應於申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同時一併申報登錄,買賣雙方應對該實際成交資訊簽署負責其真實,地政士自無單獨擔責的問題,應屬正本清源的作法。

 

強化實價登錄怎麼做國內長期存在「公契」與「私契」不同價之奇特現象。

刪除租賃之申報,俾以健全租屋市場

關於屋主自行租屋案件(非仲介業居間成交之租賃案件)是否全面納入實價登錄申報範疇乙節。

固然,依現行規定,租賃案件非經由經紀業成交者,依現行規定亦無須辦理申報,導致租賃資訊完全被隱藏,出租人之所得因而得以規避,房仲之租屋市場萎縮,甚不合理,亦有改善之必要。惟租賃市場相較於不動產交易(買賣)資訊建立申報制度之重要性,可能遠遠不及;且如強制規定租、賃雙方均有申報義務,因欠缺有效管控機制,可能反而更使得租賃市場地下化,對於健全租屋市場,反而有害;因而,現階段似可將租賃申報登錄之規範予以刪除。

另外,國內租屋市場長期以來僅賴民法債編的簡略條文加以規範(土地法的租賃規定不甚合宜,甚至形同具文),實為法制工作的一大疏漏;為健全租賃市場,似宜參考先進國家之不動產租賃條例或租賃住宅法,或如日本借地借家法之體例,另行制訂不動產租賃條例以強化管理租屋市場,方為正辦。

 

強化實價登錄怎麼做屋主自行租屋案件是否需全面納入實價登錄申報範疇?

地政士申報登錄 應與申請登記同時辦理

在覆議之後,地政士公會強烈主張,「買賣交易實價申報,本該是買賣雙方義務,地政士僅代理登記,倘買方或經紀業者怠為提供或提供錯誤,其處罰之對象應改為買方或經紀業者,始臻合理」;故擬修正刪除法定申報義務(包括增訂第16條第8款、刪除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第51條之1),將申報義務全面回復為買賣雙方,以釐清其與地政士之間係為委任代理關係;因而,建議將實價登錄應改為「任意委任代理」方向立法。如此見解,原則固可贊同,惟恐仍與行政機關所堅持的「法定申報義務」相持不下,甚至在各司其是的情形下,反而模糊焦點,忽略實價登錄三法之結構性問題。

因此,筆者認為宜改採於「申請移轉登記同時」申報,以消弭上述爭議:

改採登記同時申報,可消弭「任意代理」與法定義務之爭

「委任關係」與「法定申報義務」並非是對立之關係;實際上,地政士或經紀業之所以負有申報義務,乃植基在「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或因居間或代理成交),因而依法律規定有此「協力」申報義務,性質上屬於委任關係所衍生之應辦事務,故此法定「申報」義務,緣自受任事務(仲介或登記)之附隨業務,故在私法關係上仍屬委任關係;另因行政法的規定課以其代為申報之義務。是以,法定申報義務與委任代理關係,乃一體兩面(其一為行政法之義務、其二則為私權關係)。

按立法目的與手段應具必要且合理的關聯,且應斟酌其方法是否恰當,始符憲法所定之比例原則。以現行規定「登記」後再「申報登錄」之兩階段行為,行政機關刻意強調「法定申報義務」地政士不可拒絕,似有不當聯結之虞。且依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草案第47條第3項第1款但書規定「但權利人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以書面聲明自行申報登錄者,不在此限。」不啻是自己「打臉」,而且只許委託人有「選擇」自行申報的權利,卻不予許地政士亦有「選擇」拒絕的權利,亦有前後矛盾。

反之,依委任關係之法理,受任事務多寡,自應視其契約之自由約定;一般委任事務是否可切割獨立進行,應視其事件是否獨立,例如實務上有將一件買賣的報稅與登記,分別委由不同代理人為之;但同一件登記案件,故地政士公會所主張之見解,原則應予肯定。

不過,實價登錄三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確保申報登錄之成交資訊充分而正確(三法覆議前,也是學者為文表達「逾期補正」可能造成「虛價登錄」的疑慮),又因地政機關或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地政士較受信賴,行政機關為掌握「正確資訊」強拖地政士下水,亦有其不得不爾的考量。

因上述之糾結,肇因於所有權移轉完成登記後三十日內,始須辦理申報登錄,乃致衍生可以切割的「任意代理」與「法定義務」之爭,於今越演越烈。

筆者認為倘修法改採應於「申請移轉登記同時」辦理申報登錄,則登記與申報為同一受理(登記)機關又同時完成,自屬合理且必要的聯結,無法切割。如此修正,既屬「任意代理」也是「法定義務」,當可消除地政士之疑慮,更可迅速完成申報登錄,以滿足社會對正確實價之殷望。

 

強化實價登錄怎麼做各界應放下未盡理性的堅持,共謀實價登錄制度的完善。

地政士執行業務,不應受行政罰之制裁

地政士經國家考詮賦予證照得專門職業,依照專門職業法之通例,其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應受該法之懲戒(地政士法第44條的依不同程度分別以警告、申戒、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等不同程度之懲戒),現行第51條之1,違反立法通例,可予刪除回歸懲戒罰處理,如地政士共同參與虛價之申報登錄,應另負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偽造文書之刑責)。

結 語

實價登錄制度,普受全民肯定,過去廿個月的執行過程雖有瑕疵,但迄今查詢次數超過三千三百萬人次,可謂政府網站流量最高,民眾使用需求龐大的重要資訊。

但社會對實價登錄制度的健全發展,更有期待;此乃本次修法最核心的議題。逢此修法關鍵時刻,吾人衷心期盼各界應放下未盡理性的堅持,共謀實價登錄制度的完善,故而,本次修正應以補正現有漏隙為首要任務,不應偏執於「委任代理」與「法定申報義務」之爭,建議釜底抽薪,以健全申報登錄制度之方向修正,才能使此項制度持續進步。

(本文作者為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專技 林旺根副教授)

本文摘自6月5日出刊之《住展雜誌》390期專題報導,同期內容除本文外,並有「政府加稅 房市硬著陸?」、「如何戰勝房市多空分歧點」、「看預售屋時 須注意哪些陷阱?」、「璀璨第六都 建設新方向」、「移居宜蘭新竹 享受幸福生活」等,更多內容請參閱《住展雜誌》,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住展雜誌,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 http://www.myhousing.com.tw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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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實價登錄本期比上期增加6000多件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從今(16)日上午起,開放查詢今年11月30日前已完成申報登錄之案件資訊,據內政部統計,本期新增揭露的案件共計有2萬3000餘件,累計可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已有52萬4000餘件。

內政部表示,今年11月份下期完成登錄揭露的2萬3千餘件的資料,包括買賣案件1萬9000餘件、租賃911件及預售屋3201件,比上期揭露的1萬7000餘件增加了6000多件,預售屋件數也比以往增加。

內政部指出,以往民眾如有申請歷史批次實價登錄資訊需求,僅有「書面申請、人工付費、光碟寄送」等方式,但是從12月16日起,另新增「線上申請、線上付費、線上下載」或「線上申請、人工付費、線上下載」等方式,提供民眾更便捷且多元化的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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