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戶籍別亂遷 申請要件為何?

 

要保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者,其所出售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戶籍登記,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提醒民眾,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雖已在100年5月底截止,但去(99)年如有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享受換屋的節稅優惠。

為鼓勵換屋,重購自用住宅的納稅人,不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退還因出售舊有自用住宅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以所得稅為例,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稅,申辦退稅條件包括: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說,符合申請退抵稅的「自用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均已辦完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增值稅退稅優惠者,其條件亦相同。

舉例來說,甲為換屋,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總價款1,800萬元的新屋,並在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舊宅,總價款1,700萬元,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是甲坐落文山區的舊屋自91年6月購入後,雖辦完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92年7月時,甲因子女就學需求,將戶籍遷至大安區,導致甲96年12月出售文山區房屋時,出現沒有設籍的現象,不符合「自用住宅房屋」規定,無法申請抵稅。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節稅技巧─重購退稅篇

一般民眾可能都知道出售自住房屋一個人一生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是可能不知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退還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要辦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一定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二年內。

三、要注意的是先購後售者必須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始有適用。

四、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六、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七、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才能退稅。

八、自90年1月1日起,申請重購退稅期間為五年。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的稅捐處申請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優惠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優惠

退稅,申請時要檢附的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乙份。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四、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請立據切結書)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另外,重購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民眾可以輕鬆換屋,但是要注意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也就是不可以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是將戶籍遷出,甚至連夫妻之間的贈與都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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